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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人认为妇女权利的保障不仅体现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它还是民族强盛的根本,因为母亲们的地位决定社会安定程度和下一代的培养和成长。在婚姻法中,更注重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和“惩罚过错一方”。
法国大革命胜利后,在1791年宪法中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不久以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自此以后婚姻自由原则及其必然产物——共诺婚制,相继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所确认。共诺婚是以契约说为其理论依据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婚姻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非实质上的自由。
《法国民法典》对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规定清晰严明:如果双方无婚前协定,所有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协议离婚,财产按协商自行分配;如果一方起诉,俩人必须如实提供所有财产清单,任何一方瞒报财产,法庭将没收其全部财产,作为惩罚。妇女地位在西方发达国家是越来越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即便夫妻离婚,优势也都是倾向于女方,这在法国的婚姻法上得到了很大的体现。
法国在离婚夫妻财产分配上采取的政策是“惩罚过错一方”。对打官司离婚的夫妻,法院必须要求双方申诉离婚原因,通俗解释就是“哪儿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如姘居、暴行、虐待、侮辱等,绝不可以以“夫妻不和、感情破裂”等空泛的语言作为离婚原由。确定离婚原由以后,法官会根据分配原则,在财产分配时“惩罚过错一方”,判别无辜方获得更多的财产和抚养费,并且会根据离婚受害者的精神受害程度给予其更多的物质补偿,使得过错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国婚姻法对离婚时房产配置的规定:法国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一般在离婚时不用均分,但是房屋的情况比较复杂,属于例外。即使是一些屋主在婚前已经将房款付清,但是婚后与配偶一起在房屋里居住、生活,由此就会涉及到每年房屋的地税支付、保养维修费用等方方面面的支出。这样一来,房屋就成了一个家庭住所,理所当然就要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那么,一旦夫妻双方的婚姻面临解体,屋主婚前已经付清房款的房屋一样需要进行共同分割。至于那些结婚之前夫妻中任何一方以按揭方式购置的房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或是一方支付贷款,因为房屋已经属于家庭的共同财产,当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就更需要对此进行分割。所以,法国很多腰缠万贯的富豪大款,事业做得越大,钱挣得越多,越不敢轻言离婚,哪怕你再有钱,假如一生离三四次婚,也会变成穷光蛋,多大财产也禁不住这么折腾。他们认为妇女权利的保障不仅体现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它还是民族强盛的根本,因为母亲们的地位决定社会安定程度和下一代的培养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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