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来发18787410718
已经结婚了,那么债务要一起分担的,当然财产也一起分配,怎么还分首付男方多,女方多呢?
你们结婚就是为了将来离婚分财产么?
诺言
并不是新的婚姻法,婚姻法从1980年就已经实施了,这次仅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三。法律不是万能的,更多的是需要信任与道德来规范我们的行为。
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杨鹏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引发了全社会的热议。作为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研究和实务的资深专家,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杨鹏律师非常关注各界的声音,同时经过对《解释三》的认真研读,结合多年来承办数百宗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认为:该草案总体而言,综合了当下时代焦点,并传承了婚姻法的立法一贯精神,它不仅给于一些以往实践案件判决做出了定论,更加明确延伸了婚姻财产的范畴。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该条强化明确了婚姻法定无效的事由(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并且针对结婚程序形式存在瑕疵情况下,指出了救济方式。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析:亲子鉴定可能伤害孩子和父或母的感情,伤害夫妻一方的感情,从医学角度,亲子鉴定需要提取父亲、母亲以及孩子的组织,必须征得父母亲双方的同意。在仅有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应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准许进行鉴定。因此以往司法实践当中由于存在过多一方要求鉴定而另一方拒绝,法院却无法强制要求鉴定,所以该条款采取推定原则。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另一方可以作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定代理人向不尽抚养义务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析:该条款第一次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纳入立法。这不仅关系到夫妻之间利益,该条第二款隐性的维护了夫妻双方各自家庭成员扶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各方有抚养义务的父母、祖父母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为没有附加任何外在劳动即可获得的收益,这部分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例如:婚前一方有十万元存款存期五年,结婚登记后剩余存期三年,那么这三年利息属于一方所有;如果这十万元用于经营生产或投资,那么所得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但十万元本金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析:我国不动产交付采取严格登记公示制度。(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该条款明确了如何认定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增强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可操作性。(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析:在婚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充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权不受侵害,同时也从实际操作中给于了救济途径。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析:此条款丰富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兜底条款,使得法院更准确的把握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要件。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析:此条款为定论条款,统一了各法院此类案件的不同判决。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明确了夫妻一方处理房产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统一了各法院此类案件的不同判决。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析:此条款具有阶段性,随着房改政策的取消也会消失。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将养老保险金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细化了夫妻财产,使得婚姻更加物质化。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析:此条款把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排除在离婚诉讼之外,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解析:除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明确由夫妻双方继承外,其他发生继承权时,一方没有权利分割另一方继承财产。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析: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对此第三人有效,否则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一方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双方均存在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解析:增加了第三种离婚后分割财产的情形。A、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诉讼时效两年);B、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诉讼时效一年);C、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诉讼时效两年)。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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