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
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这个问题属于婚姻法范畴,但它直接关系到夫妻各方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变更受益人等问题。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险费,毫无疑问该保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投保人是用个人财产支付保险费,该保单的归属又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一般而言,配偶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保费获得的保单应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及受益人条款没有改变保单是个人财产的性质。第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明确表示对配偶的赠与,本质上是以赠与保费的方式为配偶购买保险,该保单也就因赠与行为成为投保人配偶的个人财产。第三,较为特殊的是投保人用个人财产购买养老保险等经过一定年限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生存金的保险。原夫妻依据保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或者确定可以获得一定收益时,笔者认为该保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婚姻法》第18条没有将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外。离婚后保险合同的解除离婚后,夫妻双方往往感情破裂,关系恶化,很多投保人在离婚后希望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保单为投保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且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自己,投保人当然可依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除上述情况外,投保人解除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要受到许多法律限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保单如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得到分割,无论任何一方持有保单,原配偶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离婚后,原夫妻双方相互代理关系相应解除,因此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原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谁。但实践中,离婚后投保人极有可能在原配偶不知情时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则基于善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于我国保险法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投保人原配偶此时仅能依据婚姻法向投保人主张保单项下一半的现金价值,而却无法弥补其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的权益,从而投保人原配偶的权益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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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athoth
法律分析: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时间短,此时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因此,较合理的作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一半的保险费用。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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