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将资产转移到保险,是否能避免分割财产

李婷

李婷

不能,保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扩展资料:

如果婚前财产转移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中是少分或者不分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山凤

山凤

保险产品也属共同财产,计入可分割财产范围

吴妹妹

吴妹妹

如果俩人都保不用分割,如果你只给自己投保,一样会被分割的。

冯氏·至尊

冯氏·至尊

不懂装懂的人太多了,抢着坑人的错误答案被采纳的在百度知道累见不鲜。离婚前转移资产是不道德的行为,能够转移财产的人自然能规避法律。我喜欢说实话,不因为所谓的财富值阿谀奉承别人:一般家庭夫妻之间瞒得住财产吗?养有律师的一方的财产,另一方能查清楚吗?我个人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过不下去也要好聚好散。

黃峰

黃峰

那是转移,隐匿资产,只要对方知道并起诉,你会坐牢。

曦

这要看该保险,属于什么类型的保险。如果是投资理财类,那么应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盐正好

盐正好

不能,保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扩展资料:

一、如果婚前财产转移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中是少分或者不分的,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避免对方转移财产的方法:


1、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公证,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确定,公证了的财产,对方是没有可能在离婚前转移的。


2、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3、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在生活中我们会购置一些高档物品,对高档物品要保存好上面提到的材料。


4、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这个可能会激化矛盾,如果需要做的,还是秘密进行比较好。


5、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6、了解对方账号,为以后避免出现财产转移做铺垫: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三、相关案例:

2005年宋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八年后婚姻破裂,期间二人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

后来,宋某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2009年2月,陈某作为投保人,宋某作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生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合同。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被告,交费年期5年,并交纳保费1548
7.5元。后来宋某想起这笔财产,多次与陈某协商分割,但都被陈某拒绝。

2017年5月,陈某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87
8.65元至个人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某将陈某诉至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分割保险现金价值的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

上一篇:夫妻反目,养老保险分割起争议,如何规划婚前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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