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如何处理?

小陆香香

小陆香香

您好,您可以写在离婚协议书上,之后办理析产。

析产又叫做财产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指的就是财产的共有人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解除共同共有关系的行为,最终目的是按照一定的份额标准将财产分配成为各共有人分别所有。

而离婚析产指的就是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由于离婚析产中主要需要办理手续的就是不动产登记变更的问题,因此离婚析产也一般特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分割和处理。

对于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相关问题,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提高和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当事人往往都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涉及到具体分割财产时需要进行什么操作,还是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的。

本文将会围绕离婚析产,主要讨论离婚析产的适用情况、必要性和具体的相关材料、办理流程,帮助当事人明确离婚析产的相关事宜。

一、什么情况需要析产?

离婚析产一般都是指离婚当中进行的房产转移登记,这里的房产专门指商品房,因为是处理房产证上的权利外观也就是产权登记,防止后续处分房产时发生权力纠纷,所以房产需要是能进行变更登记的商品房。

在离婚时,如果房产之前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也就是说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后一般会协商或判处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取得相应份额的对价进行补偿,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析产就很有必要。

如果是房产登记在一方或者其他人名下的,那就需要将房产过户给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仅凭离婚协议或者是离婚判决书上的条款是无法保障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的,因为在我国不动产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登记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在离婚发生财产分割后,最终协商或判决后的房产所有权人不是房产产权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的,需要进行离婚析产,对产权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进行变更。

二、析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离婚析产时需要准备产权登记簿、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

主要就是几个方面的材料,证明房产原本的所有权归属,办理所有权转移的人是正确的处分权人;证明双方身份以及变更登记的事由,因为离婚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根据国家政策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三、析产的步骤有哪些?

具体进行离婚析产时,大致的步骤包含以下几个部分:首先,如果是协议离婚而双方无法同时到场的,需要先去公证处办理公证,但如果是有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离婚中双方均可到场办理则无需办理公证。

其次,需要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并在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完成了上述的准备步骤之后就可以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之后办理窗口会告知取证的时间以及相关事宜,离婚析产即告完成。

学不乖

学不乖

如果是在房贷未完清时就要离婚,那就先要确定离婚后谁承担所余欠款的还贷的责任。再将前段的共有部分进行分割,各得50%,再由新的产权所有人付给对方的应得部分。如都不能或不愿承担余款的还款责任,则只有能出卖。出售后将所实得价款金行分配,还贷责任则随出卖而转变还贷人。

离婚后还在供的房子怎么办

如果是在房贷未完清时就要离婚,那就先要确定离婚后谁承担所余欠款的还贷的责任。再将前段的共有部分进行分割,各得50%,再由新的产权所有人付给对方的应得部分。如都不能或不愿承担余款的还款责任,则只有能出卖。出售后将所实得价款金行分配,还贷责任则随出卖而转变还贷人。

月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该房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婚后父母出资房产的认定:

1, 要保留好父母一方汇款给子女一方的记录,这是很关键的。

2, 同时要看父母汇款给一方的时间与购房时间的间隔是否合理,也就是说能否合理的认定父母当时给钱是否能认定为购房之用。

3, 若父母仅仅只付了一部分房钱,法院分配房子权利时,会先确定夫妻双方共同的出资款是多少(这笔钱包括首付部分+ 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然后分别确定男方出了多少钱,女方出了多少钱(父母出的钱视为子女一方出的钱),然后根据双方出钱占房子现在净值的比例来确定双方各应分多少钱。

慧娴洲

慧娴洲

录音能作为证据,但效力不强,因为房产证上名字不是男方的。起诉到法院的话,胜诉较困难。可以找证人作证证明房子是男方所买。并说明没登男方名字的原因。

H.H

H.H

转到你一个人名下要看你们的按揭是否是以两个人名义办理,如果是不能过户;但可以在离婚协议里做出约定,等待按揭还清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开开心心

开开心心

虽然有录音,但其证明效力有限,最好能有其他证据。如果能证实该房系男方所有,那么该房即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可到当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红红

红红

可以录音为证据

证明为婚前财产

要求归男方所有

但是在以前

中国是不承认录音作为证据的

你需要咨询律师现在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太极八卦

太极八卦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北京刘辉律师

刘哲

刘哲

法律程序是不允许的,是你名下的财产都要平分。但是可以协议离婚,那就要看你们怎么协商房屋归属问题了!

好人一生平安

好人一生平安

虽然房屋首期是一方父母给的,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前转到我一个人的名义,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转不转都无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就可以办理转名过户手续。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扩展资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安静的等待

安静的等待

虽然房屋首期是一方父母给的,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前转到我一个人的名义,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转不转都无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就可以办理转名过户手续。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扩展资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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