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凤
现役军人配偶想离婚,需要征得服役军人的同意。然后双方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关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问题
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尘埃
如果是服役一方提出则可以离婚,如果是另一方(即非服役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以及军婚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军婚,如果服役一方不同意,则不能离婚
~萍赏~
您好,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军人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必须经过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会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应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双方存在婚姻法上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或是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婚姻关系确实已不能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法院会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