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哪些情况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涵语

涵语

比如遇到家暴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一心

一心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此规定,有权要求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仅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上述四项规定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于并非因上述四项规定的情况而离婚的,不能提起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分三种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起诉。

萍子

萍子

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那么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审理损害赔偿案件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一个适用法律比较困难,且往往引起社会争议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又要慎重稳妥,要特别注意三个问题:一要严格把握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当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已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索赔数额越来越高,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人民法院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要坚持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不要随意扩大受案范围。对因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受理,慎重处理。二要严格掌握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比较严重的,可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明确,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法制意识和良好道德风尚。赔偿数额要切合实际,原则上不宜过高。各地因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数额可有所差别,不要互相攀比。要正确引导当事人,对于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并向请求人说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以限制滥诉行为。

另外针对损害赔偿的诉权也是有限制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2)无过错方在诉讼中基于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请求损害赔偿的诉权保护也会受到限制。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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