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如是
夫妻离婚时,不仅要维护夫或妻的财产权益,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4l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需而负债务和双方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以及双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负债务等。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具体来讲,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析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或人民法院判决解决。以判决方式明确双方的清偿责任,其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财产权益的实现。但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经双方协议转化为按份之债或单独之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转移,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那些假借离婚当事人无法借此逃避债务。
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开始时即应约定债务的清偿原则、清偿方式及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双方即应按照协议或判决履行偿还责任。
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伪造债务而致使另一方财产上遭受了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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