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一方有权利赶走对方吗

~萍赏~

~萍赏~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赶走另外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Alison

Alison

无论贫穷和富贵,都不能赶走对方。

正大光明

正大光明

没有

小小小小小

小小小小小

夫妻共同生活一方无权利赶走对方的。

夫妻双方权利是对等的。谁也无权利赶走对方。

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与财产方面的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不合理现象。

共同的权利有: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应该是独立的,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婚后,姓氏没有必要改变。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也体现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4、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5、《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当然不能赶走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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