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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及其他原因,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为了避免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失,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严重损害另一方共同财产利益的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另一方共同财产利益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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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离婚财产的分割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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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再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男女双方有权根据双方的意愿,自主决定财产的归属权。如果男女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