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解2的第22条与司解3的第7条是否冲突,请具体说明下,谢谢。

消失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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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特意去找来看。但是如果2个解释说的是同一个问题的话,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准。这是法理学的从新原则决定的。

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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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冲突,解释二的意思是父母为夫妻双方买的房子除非有书面或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是买给双方的,否则默认为给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解析三前面是一样的,后面加了一个是夫妻双方的父母不是一样父母出资的话,按出资比例即夫妻双方按分共有,但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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