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百合
首先不是新婚姻法而是婚姻法解释三。呵呵
我估计是下面这条: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这条的法意主要是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通常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导致社会不公。
但是 这个也是对现有传统婚嫁做法的一定程度的挑衅,很多女生嫁个有钱人,公婆出钱买房子,一劳永逸的幻想破灭了。某种程度上等于:你嫁进来有居住的权利,但是一旦涉及离婚,对不起,你拿不到这房子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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