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
一、 合同纠纷 执行 夫妻财产 是否可以? 可以,我国新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如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 证据 。一旦提起 离婚诉讼 ,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 抚养 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哪些财产是 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请求执行 在明确了哪些债务时夫妻共同债务后,还要弄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执行。 根据《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二)》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一) 工资 、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受益; (三) 知识产权 的受益; (四) 继承 或赠与的财产,但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明确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婚姻法》第18条,明确了 夫妻个人财产 的范围: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除当事人约定外,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条件是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是题中并没有明确的交代清楚引发合同纠纷的具体原因及合同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所以,很难说,只要引发了合同纠纷就都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而且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如果本身就是违法的话,合同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Aser
法律分析:对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债务是否会执行夫妻财产是需要根据具体内容来分析,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合同纠纷并非一定执行夫妻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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