浊酒论清壶
不算,属于你的。但是,共同还贷部分算共有财产,以后若遇到情况这部分及其增值部分需按比例分割的
身不由已
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节选内容如下: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Yuki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你说的情况尽管与这一条规定不完全相符,但很接近,你在婚前首付了房款,可视为“以个人财产支付”,按婚姻法原有规定,这类情况婚后属婚后共同财产,但司法解释(三)做出了灵活调整,虽未否则其共同财产性质,但在分割处理上,转变为“由双方协议处理”,这就为首付款承担方尽可能多的维护利益提供了空间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