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展蔚
一、有孩子是否算作是 事实婚姻 有了孩子算不算事实婚姻,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有 结婚 实质条件的,并在 婚姻登记条例 发布前生子的,构成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二、事实婚姻处理方式 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 抚养 、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 非法同居 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经查确属非法 同居关系 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 再婚 ,未履行 复婚 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 同居 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 子女抚养 和 财产分割 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 继承 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12条、第46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 抚养纠纷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 继承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目前我国界定事实婚姻都是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时间为标准的,在此之前如果双方就已经满足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仅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那不管是否有孩子,其实都是会按照实施婚姻来对待处理。但要是在此之后,即使已经生育了子女,也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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