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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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