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ver Say Never
广东胡律师:
对方与你结婚时是带着一孩子来的话,你们俩生的这个孩子就属于超生了,不属于国家计划生育中范围内的。
你这个情况好好跟计生委协商吧,跟他们吵闹吃亏的是你,本身你这个孩子出生就是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除非对方那个孩子的抚养权是由她的前夫,你们俩生的孩子才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
汉水之南
你初婚当然能生 抢生小孩我不明白是什么意思
有可能是地方的乡土流氓条款
Miss Huang ^_^
你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范围。你有权生育自己的子女。
情淡
根据《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论女方的孩子是否带过来,你们都可以生一个孩子,所以你们生的孩子不属于计划外生育。但是生之前应当申请批准,并且与第一胎间隔4年以上,不知你们有没有经过申请批准领取生育证,生育的间隔是否符合规定,如果没有领取《生育证》的,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也属于计划外生育。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如果没有领证就生孩子的话,第一个孩子罚款100元,第二个孩子就要罚双方年收入的二到三倍。按你的情况介于两者之间,你是第一个孩子,而女方是第二个孩子,《条例》里并没有更明确的规定,所以怎么处理就要你和计生办协商了。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的;
(三)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农村村民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六)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
(七)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九)农村村民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十)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十一)农村村民中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一方无子女的;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分山区农村村民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符合前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般应间隔四周年。
本条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后子女死亡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三个月内核实上报,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上报申请两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未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视为批准,并于三十日内补发《生育证》。
少数地区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一定数额的生育费,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财政统一征收,主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计划外生育:
(一)未婚生育的;
(二)骗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的。
违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怀孕后,无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五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按双方上年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三千元;已按本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生育后计划外生育的,不得低于四千元;继续计划外生育的,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外生育人员的年收入不明的,其年收入可按照所在乡(镇)、城区(街道)劳动者上年平均年收入的三至五倍计算。
经征收单位认定,一次缴清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分次缴纳,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条件,生育前未领取《生育证》的,征收无证生育费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