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界定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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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施暴方给予损害赔偿。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以上规定可以总结出:家庭暴力一般是较为恶劣的侵权行为,并且需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或一定的频率次数才能构成。一般来讲,轻微肢体接触、偶尔发生的殴打、情绪激愤时的谩骂、等均难以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从后果上,构成家庭暴力还必须造成现实的伤害后果,包括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害。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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