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hen
部分支持二楼 tianya2424说法,个别绝对化说法有待商榷。如果女性总是抱着受害者的心态总是以弱势群体自居,那么永远都强不起来。不知道这是谁的悲哀。还有初二学生,别以为集体无意识行为算是多数行为,多数就是有道理,思维定势的逻辑吧,再者您以为乱搞的只有男的吗?乱搞双方都有可能,社会在变,婚姻法才这么修改。在我看来强奸这个词的定义都应该修改。退一万步,女的乱搞不侧面反映女权吗?如果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女方是不是就叫平等?我也承认女性还是弱势群体,但是我想说弱势的心态比弱势群体更可怕。不是所有人都是理性独立的,很多事情我们不明白,很容易被舆论左右,初二的不否认有个别出众人才,但是还是请多看多想少说话。当然,房子问题也同样影响了婚姻立法,你看看多少鸣不平者言语中谈到房子的价值,不是想分到房子吗?本来旧婚姻法中对半分财产已经很不人道了,在当今社会的确是产生宝马女垃圾的温床,社会风气一直恶化怎能不下猛药?如果不用首付定房子归属那么用什么?夫妻双方一起还贷过程怎么统计?还有人说什么今天的话难免言多必失,表达情绪而已,自知以上漏洞不少,冲动偏激,不好意思,睡觉。
周杰
大致几点就是,婚前哪边父母买的房子离婚后归哪边所有。
婚前房子谁付首付离婚后归哪边所有。
意思就是婚姻成AA 的了,
还有一个就是婚后与他人同居,另一方所要赔偿法院不予受理,有口头约定也不行。
意思就是,男人可以随便找小三,原配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
本来就不想结婚,这劳什子新婚姻法一出来就更不想结了。
女人为什么结婚,不就是为了有个依靠吗?女人跟男人结婚,付出跟回报本来就不成正比,更别说生了孩子了。为了什么?女人不结婚就活不下去了?没有谁离了谁活不下去。女人真要男人养?不,那养的女人绝对不是媳妇,是小三。新婚姻法一出,不是女人要不要房子要不要钱的事,一个人还能被饿死?是婚姻对女人的意义变了,不是依靠,不是家,不是可以让你休息的地方。是你给男人做保姆,然后男人想换保姆了,却不想给工资的合同。
楼下有朋友说女人要钱,让女人努力奋斗。成阿,你生孩子你带孩子你干活你受使唤,姐姐养你。
最后房子是男人的,钱是男人的,小三是男人的,长大的孩子再怎么是女人的,见到男人好歹都要喊声爸爸。
女人呢?皱纹是女人的,疲惫是女人的,没有行李箱离开那所谓的家的孤独背影是女人的。
那么,趁着我还年轻。一个人的生活,可能会比看不清未来的婚姻。更精彩罢,起码最后我老了我还可以对自己说,一个人你也可以很棒。
去尼玛的新婚姻法,哈哈。
楼主不要随便压未来阿。压错了什么都没了,要是楼主是男人,给你女性朋友忠告。
微笑闪亮未来
一、一套房子如果按照上班5年能买到,是不是就会少很多争吵了。出错的那一方难道愿意和自己一起生活了5年的另一半离婚后露宿街头?
二、老人的财产需要保护!凭什么老人辛苦一辈子攒钱给孩子买房,离了婚就要分给对方一半?
留守老人发生的问题,此法也杜绝了拜金女对房子的窥视。
三、价值观的确立。自身的强大才是真的强大,女的总在要求男女平等。这个法很公平。
四、政府将国内矛盾转移到家庭内部矛盾。无法调节就转移下。
刘楚玉
简单点来说就是夫妻离婚后,财产之前是以谁的名义定的就全部分给那人
假如,当初你老公给你们家买房,用的是你的姓名,离婚后,房的所有权都归你
这个法律还算较公平,在个种角色都保持相对平衡,但一些女的总是无病乱鸣(大概是拜金女吧)无非都是在谈离婚后财产分配(就是说她们希望:如果房子是由男方买下的,离婚后女方也要分到.....我怎么没听过有人说要是女方买下的男方也要分配....自私啊)
其实她们并不是在讨论婚姻法,而是在讨论财产权!
LZ,如果你有姐姐妹妹没结婚的,一定要告诉他们要选一个能陪伴她们终生的人(这大概是这法律最大的用意了吧)
belive~@^_^@~
详细内容看楼下
更趋向于保护个人权益
虽然现在都在宣传男女平等
但实际女性依然是弱势群体
所以感觉上女性的意见多些
但以后会慢慢变好的
卡澜护肤造型覃晴
结婚到底让我们得到什么呢?凭什么那么辛苦洗衣做饭生孩子,为家庭付出变得人老珠黄,然后男人在外面跟年轻女人鬼混,回头要离婚了,连房子都分不到是吗,还能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多可笑多卑劣的男人!女人们,清醒吧!不结婚!
霞
上人民网去查一下,或是百度一下。看一下新出台的新婚姻法的相关文章不就知道了吗`
阳光雨露
嗯,都挺有道理。
我说点题外的话,我们女人,不管对方是否有能力,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自己努力去争取自己想要得到的,不要想别人来为自己的梦想生活买单,哪怕是男生。对方可以给当然好,那证明我们自己有眼光。但是心态要摆正啊。
云深无迹
那个谁,不是说提问者奥- -。
就是回答者之一,您搞清楚再回答ok? 为什么那么多女的都抱怨?全是拜金的? 实际么? 我在贴吧里看到一个人匿名说了句“就是以后男的在外面乱搞 女的也不能管了”您知道是什么意思么? 我把新婚姻法修订的看了下。专门看了下 “有配偶者婚外同居”这一条,现在已经取消补偿了。在中国,女性是弱势您知道么!!!
我刚看到新浪网的一则报道,标题“婚姻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
。里面的内容我就不多说了,我一个初二学生都明白的事,我觉得您应该懂吧?
呃 那个提问的人 。。 这个蛮纠结的,我也不知道怎么说了 .....
李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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