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美伶
法律主观:
第一,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线。只是要求青年结婚不得早于此年龄,并不是说它等于最合适最理想的结婚年龄,也就是说,并不等于每个青年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正因为如此,婚姻法上明确提出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二,晚婚晚育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不矛盾。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我国幅员辽阔,有12亿多人口,9亿多农民,50多个民族,各地风土人情、民俗民风都不同。因此,国家不宜把婚龄提得过高。 第三,法定婚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的,晚婚晚育是从我国人口状况和生殖生理功能考虑的,二者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正确理解和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凡是有志于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的广大男女青年,应当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争做移风易俗。晚婚晚育的模范。
赛丽曼与哈丽曼
法律主观:
晚婚晚育有什么奖励政策:(一)晚婚奖励政策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二)晚育奖励政策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