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可以请求分割财产吗

小静

小静

法律分析: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第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第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苏勃羽

苏勃羽

没领结婚证可以请求分割财产。无论双方成立事实婚姻关系或是同居关系,在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时,均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首先,如果双方没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且满足成立婚姻的其他条件,那么双方成立事实婚姻关系,此时发生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在双方离婚要求分割财产时,与登记结婚离婚分割财产一样。

其次,如果双方没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此时双方不能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只能成立同居关系。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因此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以分割按份共有的共有财产为由请求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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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而生活在一起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只能按照非法同居进行处理。,男女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分家协议是否要所有家人签字,其实就要看是否对他产生约束力,如果要约束对方的话,那么便要求签字确认。,(一)仅有家庭代表签字的《分家协议》,对家庭其他成员都有约束力。目前,农村家庭处理内外事务的通常做法都是由户主代表自己的小家庭出面处理,妻子只做些辅助性工作。,(二)《分家协议》仅有家庭代表签字,分家所得财产并不能当然归该家庭代表个人所有。,《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男方婚前的债务或应由男方一方承担的债务,离婚后女方不需要承担,如果是婚后因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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