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菲的老豆
易法通解答: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如你们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那房子、摩托车好手提电脑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双儿哥哥
离婚,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而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夫妻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2003年12月26日,在充分征求法律专家、人民群众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的出台,给夫妻在财产分割上有了明确“说法”。
一、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财产怎么分割,首先要知道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既婚后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指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金指国家、政府以及有权威的组织,对有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不是工资里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用夫妻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的投资,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其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所以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遗嘱继承(区别于法定继承)和赠与,因为要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比如说,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是女方,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个人财产”是指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了“投资”,那么“投资”取得的“收益”就为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指在婚前用个人婚前财产进行的投资行为,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等,而这些投资行为一直延续到婚后,都涉及到收益的问题。(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通俗的讲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就是货币分房。实际取得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卡上了。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的范围,那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呢?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分述如下:
1、对房产的分割
(1)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后房改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房屋现价和归属有争议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解释(二)把这种出资视为赠与,但注意婚前、婚后两种情况和两种除外。
2、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中国人喜欢炒股,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投资行为。在离婚案件里,大部分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额的分割(1)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的分割
濤濤
你好,请问是已经离婚还是离婚中?
如果是在离婚中,可以协商,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已经离婚,除了协商以外,也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如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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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宝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恋
以下是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内容: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关于房子归属的提醒: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应予协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对于离婚时,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理。婚后按揭房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对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或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跨與不跨,在於一步
一个简单,概括,原则性的回答: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实行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书面约定的共同财产和约定不明确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有财产。如果家庭成员只有夫妻和无个人财产的子女,则夫妻共同财产就等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或者由夫妻将婚后所得财产全部或部分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或由夫妻将婚前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财产后所剩余的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是指由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协商解决。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婚姻法》第39条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享有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该予以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也是夫妻对隐性共同财产享有分割请求权的必然要求。
生死相依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及其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与进步
我国古代是属父权家族制度,妻为夫权所支配,妻在社会上、经济上均无独立、平等地位。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万民法即采用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由丈夫管理妻子的财产。妻子的财产多是指妆奁,也即嫁妆。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夫妻财产制进步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之立法,最大特点是承认妻的独立人格及财产所有权,及主张夫妻财产关系为夫妻财产契约关系。采用的财产制度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割财产制及妆奁制。而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也可称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婚前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的性质和特点往往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如我国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我们回忆一下,50年代是以供给制、大锅饭为主,60年代是困难时期,70年代是文化大革命,人们的私有财产是有限的,80年代经济改革开放后,人们的婚前婚后财产也随之增加。50年代到70年代那段时期,人们结婚时,两条被子抱在一起就是所有财产,不会让人奇怪;70年代到80年代,人们的婚前婚后财产已从收音机、缝纫机、自行车发展为电视机、音响、冰箱、摩托车;到9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物质丰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婚前婚后财产是房子、车子、票子;从万元户、百万元户到千万元户,甚至亿万元户;从替人打工到雇人打工,或拥有相当规模的工厂、商店、公司等。当然,也有经济十分贫困的夫妻,但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仍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应具有前瞻性。
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较现行婚姻法具体和明确,及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采用了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
1、法定财产制,也被称为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制,包含工资、奖金、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方面;
2、个人特有财产制,包含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个人接受遗嘱、赠与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方面;
3、约定财产制,主要指夫妻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是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对约定财产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约定财产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二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凡是欺诈胁迫的协议无效;三是书面约定财产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四是夫妻签订约定财产协议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有义务告知第三人;五是约定财产制的签订采用自愿原则。有建议对约定财产进行强制性公证;也有较多的专家认为增加婚前婚后财产登记制度,财产协议书公证采取自愿原则,以节约婚姻成本。
二、修正案对离婚后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与缺陷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对弱者保护原则。现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采取“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对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通常是各占50%。
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规定是采用了广东省公检法司近期制定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中的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多数专家和公众认为引进过错(失)赔偿责任,将更有力于保护弱者,也即对离婚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
修正案离婚过错赔偿责任仅限于因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的离婚,无过错(失)方有权请求赔偿。根据法国、奥地利、日本、韩国民法典采用重大过失,请求慰抚金的规定,有不少专家认为,新婚姻法应借鉴慰抚金的规定对过错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扩大到如赌博、吸毒等重大过错,以保护无过错(失)一方,至少使被伤害一方及跟随生活的子女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
修正案与现行婚姻法不同的另一点在于规定了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而现行婚姻法规定,只是“帮助”,但往往是很多情况是需要帮助而得不到帮助,形同虚设。
其次,修正案而将最高法1993年11月3日《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后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房屋所有权转制规定引入进修正案,但明显是个缺陷。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规定,显然没有立法根据。其一是设置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对没有约定放弃的,就没有理由强制将所有权人的个人婚前财产转制为共有财产;其二是所有权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强制转移婚前财产没有根据;其三是个人婚前所有财产与婚后共有财产应分别对待,才能体现夫妻财产制的公平原则。也才能鼓励、提倡婚姻的双方以劳动创造财富及积累婚后财产。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经双方改建、扩大的,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时,应首先排除原有房屋部分(或价值)后,再分割夫妻双方改建、扩大的部分。
对此需解释的是,法律并不反对保护弱者,但维护弱者利益必须合法。对妇女的保护可以从其他方面给以保护,例如通过救济、补助方式,还可以通过立法裁判房屋居住权或使用权,给无经济能力、无房居住的妇女。保护弱者的权益。其次,由于我国传统的习惯,男女结婚时通常是男方购置、准备住房和大件生活、消费用品,女方一般购买、准备床上用品等,显然女方财产属于易消耗的财产,因此,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考虑这一特征给以补偿,以示财产分割公平。
此外,人们结婚时,也可预先对房屋等重大生产资料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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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李壮
离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分割婚前财产。男方婚前全款买房,离婚时,房产属于男方;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共同还贷部分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晓时.Rocky
结婚前一方买的房子,离婚后不作为共同财产
日月星辰
要是还爱他《她》的话,就多给他点吧。大方点
樊宇.微道传媒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般来说,在离婚时,首先应该明确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涉及到分割的问题,而那些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就不必分割。然后,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如何分割财产,如果双方可以达成共同的分割协议,那么就可以按照该协议进行分割。如果双方达不成分割协议,在法院的调解下也还各持己见,那么就要由法院来判决财产的分割了。分割财产原则上是双方平等,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照顾到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生活困难、子女抚养、对共同财产的贡献、有无过错等因素都会对财产分割产生影响。在财产分割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要保护每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对离婚妇女,她依法仍享有此项权利,不会因离婚而丧失。
小庄
离婚财产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怎么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来判决如何分割。法院判决的原则为: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一、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
法律主观:
对没分割的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分割。 如果协商不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 后,一方以尚有 夫妻共同财产 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追梦
夫妻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办法: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是夫妻婚前一人全款所买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的,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br〉
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如下几种:〈br〉
1、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br〉
2、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br〉
3、对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br〉
离婚分财产的方式如下:
1、协议分割;
2、判决分割。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是由男女双方均等分割的。如果双方婚前有财产约定的,可按约定处理。若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以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br〉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br〉
恋亲恩
公证有效,可依据公证去民政局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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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证处给予办理公证的话 这个公证当然有效 法院诉讼的话 也会依据这份公证书进行判决
想用分居的方式的话 要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
文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上为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婷猪only
1、“离婚后财产怎样分割”:公证有效,按后一个公证内容分割。
2、“如果我提出诉讼,法院会怎样判?对方不同意离婚,分居多久法院会强制执行?”:
(1)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后一个公证不合法并经法定程序撤销后一个公证文书的:法院就会按照后一个公证的内容分割财产。
(2)不管你们分居多久,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的,即使分居十几年,也不算“自动离婚”、法院也不会“强制离婚”:想离婚就还得由你或他到法院去起诉。
(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有证据证明的:只是可以作为法院判断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
3、建议:既然他不同意离婚,你应尽快屋法院起诉,不要再等什么“分居2年”,那分居的证据不好举证不说,这2年也得把人煎熬坏了,而且2年后也一样得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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