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琴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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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为种种的原因而选择 离婚 ,那么对于夫妻的 共同财产 的分配问题,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解决,如果双方在自行协商处理时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那么这个时候可以向法院法院提起 诉讼 ,经过法院的判决来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这其中法院会考虑双方是否有存在过错的地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时体现的原则在《 婚姻法 》中主要是表现在男女平等上面,该原则体现在 离婚财产分割 上,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在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 上有几项原则: 1、子女方面:如果孩子还是未成年,那么孩子的合法财产就不能列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女方利益原则:如果女方在生活能力和经济能力比较弱势,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可以给予女方适当多分,还有就是可以将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像住房之类的财产。 3、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利益原则:不要损害共有的合法财产和经济。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该公平分割,比如:女方不要住房在分割时男方按市场价值给女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在之前共同生活中所消耗的财产不可以向另一方所要赔偿。 4、权利分割不能有滥用原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比如说是属于国家或是集体的财产、以及是他人的财产。那么这些财产也不得借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而导致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如果夫妻在共同的生活中出问题,有以下情况而离婚,比如:出轨、婚内和别人 同居 、 家庭暴力 等情况,只要这些情况属实而且有相应的 证据 ,那么可以通过向法院上诉,可以要求对方少在分配甚至是不分配 离婚财产 的,法院对此也会进行处理解决,只不过这些情况如果在法院上诉的话都是需要有效的证据,不是我们随意开口就可以处理好的问题。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如谁有举证对方有过错提供证据,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有了外遇、 婚外情 ,那么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任何证据,那法院不会采信你。如需要证明外遇的证据有很多方式,但是很多人理解的并不一样,有可能你亲眼看见的,但是法院没有看见同样 律师 也没有看见,因此只凭口头说的是不能用来证明对方有外遇,除非对方在法院上自己亲口承认有外遇,或者有写过保证不出轨的 保证书 之类的证据,都可以证明外遇,但还是要请注意,证据越多就越有利,单一的证据有时候法院往往不能采用。如果还有一方出轨的照片、视频、以及交友软件的聊天信息记录、酒店开房的记录、通讯记录等等这些证据,要注意一点一定要合法取得,如非法取得法院会给予证据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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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各自的个人财产是不用进行分割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先由夫妻双方进行自主协商,一般是一人一半,对于不动产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还可以按购买时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同时还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协议不成,才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一般会在一人分一半的原则上综合考虑其他情况,比如双方是否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否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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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平等均分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客观: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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