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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的 同居关系 1、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恋爱或者性伙伴关系。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里的共有,根据《 婚姻法 》解释(一)为“共同共有”。根据《 物权法 》第103条规定,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 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双方显然不具有家庭关系,该共有应当为“按份共有”,显然,《婚姻法》与《物权法》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一是形成 事实婚姻 关系的,这种同居解除时,因双方形成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按 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二是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解除时,按照第1种情况处理。 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 证据 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该情形明显与第一种不同。 1、当事人双方已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在没有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 2、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 夫妻财产 制度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 继承 、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 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财产如在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继承、赠与的财产应由本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商品和共同出资的,按照民事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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