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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同居十来年且有孩子,也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关系,但同居期间购买房子应当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姻法》是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双方当事人仅是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事实上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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