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草有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是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下,在总结二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修正的。它在继承了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其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修改和补充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次大的进步。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商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即夫妻双方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但约定财产制仅仅是法定共同制的一种例外,且约定的范围、形式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同时,根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的实践,对约定财产的规定进行了肯定与保留,同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这些条款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清偿、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得以较为完善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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