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疑问,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

辣条

辣条

1、如果男方不否认协议的存在,那么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视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无需公证。

2、没有签订协议的话,男方也不得擅自处理该房产,因为类似的婚前一方出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所以,这个问题是非常好解决的。

钢哥

钢哥

1、婚前关于财产双方做的协议有效。不是必须公证。

2、没有签协议的话,你的情况房产归男方所有,你参与还贷的部分视为债权,房产增值部分可以获得补偿。

3、如果你能提供其他你对首付出资的证据的话,首付部分可以索要。但是房产依据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是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了。

LuciaUmi

LuciaUmi

找律师比较清楚,如果彼此都不信任对方,婚姻其实没意思,不如不结婚。

Nick 印

Nick 印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否则法院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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