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对中国婚姻有管辖权吗

风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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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在美国,婚姻法属于州立法的范畴,50个州就有50部不同的婚姻法。在这50部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财产制(common law property)和共同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现在,绝大多数州(42个州,包括纽约、麻省等)实行分别财产制,8个州(大多数在美西,包括加州和德州)实行共同财产制。在19世纪40年代之前,从结婚的那一刻开始,妻子的独立法律身份消失,丈夫和妻子变成了单一的法律人格,就像结婚誓言中说的那样:“two bodies, one soul”。听起来浪漫的誓言,其实是对女性的极大不公平。丈夫得到了妻子的财产权利,妻子不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入合同或者提起诉讼。

比如说,John和Jane在1830年结婚。在婚前,Jane的父母送给了Jane一块土地。从结婚的那一天开始,Jane对于这块土地的权利就全部转移给了John。只有John拥有对它的管理权,它的所有盈利都在John的名下,而且,如果Jane不幸比John早死,John可以继续使用这个土地和房产,直到他去世。

那么,Jane对这块她父母送给她一个人的土地有什么权利呢?她唯一的权利就是,John去世之后,她或者她的继承者可以重新得到这块土地的所有权。换句话说,在John活着的时候,Jane对这块土地没有任何权利。

从1839年开始,美国各州开始立法改变这种明显对女性不公平的制度。在之后的几十年间,各州逐渐通过了《已婚女性财产条例》(Married Women Property Act)。根据《已婚女性财产条例》,女性拥有婚前取得财产,以及婚后独立取得的财产(包括个人收入、赠予个人的礼物、遗产继承等)的所有权。

在Jane和John的情况中,结婚之后,Jane继续拥有她自己的土地和土地带来的收益。但是John的婚前财产以及他婚后的收入,也与她无关。

如果在婚姻中,他们承担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角色,那么,John挣大多数的工资,也就拥有大多数收入的所有权。如果Jane没有婚前财产,在19世纪初女性基本不可能外出工作的情况下,她依然没有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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