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_诗恬
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如果赠与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未经女方同意是不能要回的。如果只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或者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小额的,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属于一般性赠与,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收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有结婚“彩礼”的性质,两人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受赠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恋爱男方给女方花的钱可以要回去吗2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要返还吗?不返还违法吗?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不一定要返还,不返还不一定违法:
1、如果是赠与,赠与成立后是不用返还,不返还不违法。
2、如果是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应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扩展资料:恋爱同居期间三类常见经济纠纷:第一类是因恋爱同居产生的经济纠纷;第二类是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金钱甚至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恋爱结束后赠与的财产能否要回;第三类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不同的情形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间财物混同适用《物权法》的共有关系。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但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的情况,适用《物权法》第八章的共有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恋爱期间赠与适用《合同法》,车房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包包、金钱等,其性质区别于彩礼。“一般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唐惠说,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如果一方认为给对方的钱是借款,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法院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返还。
3、返还彩礼三种情形应支持还有一种较常见的纠纷,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可以看成是附条件的赠与。“确定是否为彩礼性质,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一般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唐惠说,对彩礼的返还,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下面三种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恋爱男方给女方花的钱可以要回去吗3双方在谈恋爱时,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分手后女方有无法律义务偿还?女方是没有法律义务偿还的。
(1)但从道德角度出发,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2)如果属于小礼物,可以不归还。如果价值较高的,应当归还。
1、恋爱期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因为小物件闹上法庭的,也不多见。
2、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可以起诉索回。
(1)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
(2)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
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是两个人互相爱慕行动的表现。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定义,现代定义为无论性别的两个人基于一定条件和共同恋爱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扩展资料:恋爱、结婚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1、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6、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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