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盼
没有新的规定,依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来处理
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了并且共同生活,就属于一方婚前的合法财产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避风港湾
没有出台新婚姻法,还是以前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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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
开心就好
那要看你有没有过婚前财产公正,如果是婚前的,那有公正处的证明,可以是你的,但没有公正处公正,那就是共同财产了。
王念
没有规定。不退。
赵云
评良心返还
兜妈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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