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的吗?

随波遂流

随波遂流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

但是,当下有些地区的彩礼确实让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动辄大几十万起步,再加上购买“三金”的钱,再加上基础的车房......孩子一个婚结下来,瞬间让一个家庭变为贫困户!但是为了孩子我们的父辈们也都是咬牙硬撑着。

结婚谁都是奔着踏踏实实过日子去的,但是如果结婚仅仅是为了通过合法的手段“赚取”彩礼、三金、节日红包的人呢?法律如何规定?法院怎么认定呢?

典型案例:

2018年9月,男孩杜某与女孩陈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后彼此之间的感觉还可以。因为杜某年龄大一点。所以在陈某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杜某通过中间人传递了意愿结婚的意思。

陈某年龄稍微小一点,不急于结婚。但是在听到对方可以按照当地约定的习俗赠予彩礼、三金后,答应考虑考虑。之后陈某就答应了杜某的结婚意愿。

杜某也没有食言,按照当地的彩礼习俗以及结婚的流程,宴请双方宾客,购买三金等。全部婚礼办完,一共花费10万元左右。其中定亲彩礼36800元,花费20200元为陈某某购买“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个)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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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已经是结婚的标配)

另外在二人恋爱交往期间,杜某在情人节等节日多次转发给陈某红包,在陈某侄子结婚时送了喜钱,在定亲前为表爱意转发给陈某见面礼几千元。婚后,杜某自愿给陈某钱财购物,并主动送给陈某长辈的节日礼金。

婚后陈某几乎天天无故在娘家待着。两人一交流就是吵架。借口嫌弃杜某不能赚钱养家等。其实杜某在做电焊工的工作,工资收入每月也有七千多元。并非陈某所说的没有收入来源。陈某就是无事生非。认为自己已经合法地拿到了彩礼以及三金。

在杜某实在催得厉害的时候,象征性地去杜某家中住上两三日。在居住的这两三天内,也是不断地找借口吵架。吵完架后,顺势收拾东西就回了娘家。结婚一年来,在杜某家居住的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一年左右的时间已经把杜某的耐心消耗殆尽!在与陈某协商无果后。杜某主动于2020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鲁089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

现杜某某以与陈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以及三金等花费的费用共计102400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夫妻感情,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较一般,实际中,陈某极少在杜某家中居住过日子。

杜某主张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第二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杜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法院认为:定亲彩礼、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皆属当地结婚定亲风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既然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且未共同生活,未举办婚礼,支持返还较为妥当,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经查,陈某只收到三金及彩礼36800元。故对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定亲彩礼36800元及三金予以支持。

对于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的见面礼、节礼、给陈某某侄子的喜酒钱等系双方恋爱期间或新婚后,杜某某自愿给付陈某购物钱财或陈某长辈的礼金,不能认定为彩礼,故对该部分财物陈某不应返还。

最终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某、被告陈某离婚;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返还彩礼36800元;

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如不能返还,则返还购买三金的价款20200元。

案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写在最后:

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然而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天价彩礼让人望而生畏,让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甚至有些家庭为此债台高筑。

即便是男方砸锅卖铁将彩礼凑足了,婚后的日子也是矛盾重重。因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是幸福家庭的先决条件。吃饭都成问题,孩子基本的需求都没有办法满足的时候,也是婚姻出现危机的时候。当然了,有些地区的彩礼女方家是会退还的,有的地方甚至是加倍退还。那就没有这样的忧虑了!

一旦心怀不轨地为了赚钱而结婚,那么必然的结果就是离婚。掂量掂量自己有几斤几两,以后是二婚的你还能找到合适的他么?

芸竹

芸竹

当然是需要的,如果离婚的,那么你的彩礼钱是属于婚前的财产,所以应该退给女方。这是让你们双方好聚好散,所以彩礼钱退给男方。

李贺

李贺

结婚一年彩礼问题你们可以两家自行协商解决的。不行才走司法途径。

李冬梅

李冬梅

结婚时,一些地方的习俗是男方要给女方彩礼,一般彩礼是几万或是十几万的钱,金额是不定的,要根据地方的习俗和双方条件决定,那么离婚后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吗?今天就看看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后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吗

一般是不予返还的,除非因为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二、彩礼返还条件

1、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2、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彩礼是一些地方保持到现在的习俗,特别是一些农村和偏远地区。彩礼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赠与。

4、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所以我们看到彩礼一般是属于赠与的性质除非是双方在结婚前进行了沟通,并记录了下来才能是作为审判的和退还的依据。

hap

hap

离婚了彩礼一般不需要退回给男方。彩礼是男方为了跟女方喜结连理而馈赠给女方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之后是不需要进行偿还的。如果双方在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也可以同居的情况下,女方需要全额退还彩礼钱。

好人

好人

关于彩礼返还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大致分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需要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2、双方结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需要返还彩礼。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以及彩礼返还的数额,各地法院的判决不一致,视情况而定。


3、婚前给付了彩礼,并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离婚时需要返还彩礼。返还数额依靠法院的具体认定。

张珍

张珍

只要结了婚,彩礼原则上是不退还的,但是如果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拓展资料: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7.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3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情形:

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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