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处理

胡守建

胡守建

一、为避免债务人借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权利人不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而是与此行为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是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一种权利。当债务人产生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就可采取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

二、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的,其假离婚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可以起诉他们夫妻,要求夫妻共同还债。首先,需要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1)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木木夕

木木夕

法律分析:
一、为避免债务人借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权利人不是民事行为当事人,而是与此行为有利益关联的第三人,是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一种权利。当债务人产生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就可采取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


二、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的,其假离婚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可以起诉他们夫妻,要求夫妻共同还债。首先,需要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3)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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