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弼麟
持续了十几年的离婚增长率,让人看着有点着急!有统计资料显示,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多数,已成为合法婚姻的第一大“杀手”!受苦受难的姐妹们多方呼吁,希望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那些不守本分的渣男渣女进行惩罚。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向婚外情行为挥出了正义的“小砍刀”,虽说力度不是太大,但也足够那些不安分守己的人痛苦一下。
一、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是民事法律大全,并不会规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条款,涉及的“民事处罚”措施,也只能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来体现。再者,民法典也不会直接规定“出轨”条款,只能通过立法精神去理解。
1、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实施之前,只有在出轨方的出轨行为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程度导致离婚的,婚姻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如果是一般性的出轨行为,即便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也不能据此得到赔偿。即便是婚外生子,有时法院也不支持赔偿请求。《民法典》在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也就将一般出轨行为包括了在内。只要无过错方能够举证对方有出轨等重大过错行为的,就能够主张损害赔偿请求,增加离婚谈判筹码。
2、确立了“照顾无错过方”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案例指导意见中明确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仅限于离婚时分割住房方面,且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并未上升为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法院不敢大胆运用。民法典确立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明确列为法律条款,并适用于分割全部夫妻财产,出轨行为也就成为少分共同财产的法定理由。至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将共同财产四六分,还是三七分,还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定,但仍不会支持让出轨者“净身出户”。
3、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可得到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我国“男主外、女主内”为主的家庭生活模式中,女方在生育抚养子女、料理家庭事务、照顾老人方面,往往比男方付出更多,同时也会减少个人收入,削弱工作创收技能,离婚时会面临一定的困境,所以法律规定了,在平均分割财产的基础上,应当对顾家的女方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条法律规定,看起来与“出轨”不相关,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居家安心照顾老人和孩子的,出轨的概率要小的多,天天在外边晃的概率就高一些,对吧!
4、其它方面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上述三条规定对“惩罚”出轨行为作用比较明显,其它的规定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去具体分析运用。如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明确夫妻债务范围等等,看似是保护女性的,实则是保护弱者,“被出轨”方作为无过错方、弱势群体,同样会受到保护。
二、民法典对惩戒婚外情行为的意义民法典虽有类似规定,但对惩戒“出轨”者的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例如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即便法院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数额也不会太大。从已有案例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因为是精神损害补偿性质的,标准都不高,是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裁定的,多数是二三万元,最多也不超过十万元,相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言,所占比例并不大。
“四哥有法说”认为,民法典的此类规定,对婚外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意义,远远大于财产补偿的意义。在以往离婚案件中,只要是没有合法、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婚姻当事人存在出轨行为,法院一般对此不予采信。因为判决确认离婚当事人有出轨行为,也就意味着对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另一个人”进行否定性评价,用法律文书形式给“第三者”定性。法院在不了解出轨情况时,也不会给自己找麻烦。民法典规定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法院再审理此类案件时,就不能绕道而行了!
无过错方费时费力费财的去搜集对方的出轨证据,意图在离婚时争取多得财产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无过错方想让法院对自己的婚姻进行一个客观评价,自己离婚全是因为对方出轨导致的,自己并不存在过错,以此来寻求精神安慰,化解心中的怨恨,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因此发生的恶性案件。
结束语:“四哥有法说”提醒朋友们,用法律去惩戒婚外情行为,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关键是要学会经营婚姻,不要等到感情被“透支”,婚姻面对破裂时,再去哭着求助法律,一些都于事无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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