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离婚时能索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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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离婚时能索要赔偿吗

全职妈妈离婚时能索要赔偿吗,新婚姻法规定,全职太太不仅仅可以主张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也可以主张全职太太获得单独的劳动赔偿。全职妈妈离婚时能索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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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了,现在社会变的比曾经更加开明一些,离婚不再是耻辱或者羞愧的事情,两个人过的不幸福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也慢慢被社会主流价值观接受,然而,离婚就涉及到分财产,因为分配财产不满意的离婚夫妇闹到法院不在少数。最近,因为这样一件离婚案件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近日,在广东的“全职太太”李女士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其获赔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不过要强调的是,在财产依法分割的基础上另外附加家务劳动补偿,而不是仅仅只分的一万财产。目前该案双方梁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李女士婚前经营了一家餐饮店,婚后因怀孕、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法院判定梁先生应当给予家务劳动补偿。

律师这个案件进行了解读,以前婚姻法没有明确说明家务补偿是如何补偿,并且劳动补偿是在夫妻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补偿,现在新生效的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离婚案件中,如果有一方,无论男女,因为要从事家务劳动或者带小孩照看家人这种情况而无法参与社会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是法院酌情要给予弱势一方家务劳动补偿,即使是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全职太太不仅仅可以主张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也可以主张全职太太获得单独的劳动赔偿。目前金额补偿多少并没有明确数字,具体补偿多少是由法院酌定的,根据当事人在家劳动多久,做了哪些家务事。

目前这个案例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也有很多网友提出补偿的金额太少,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做全职太太有危险这样的言论不在少数。

女性还是应该不依赖男性,如果家庭条件允许,要保证自己出去工作,能够做到经济独立。因为结婚了有孩子了,而选择做了全职太太,整日顾着家庭,那么自己没有事业,没有事业也就没有经济收入,没有经济收入想要花钱开支就得向老公伸手。如果多年以后要是有感情问题或婚姻破裂,那么自己将失去很多东西,包括自己的事业和独立的`经济。因多年不工作从离婚家庭出来后,很难融入到事业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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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在网上所了解到了江门的李女士跟梁先生两个人协商离婚,但是在法院法官居然判给了李女士一万的劳动赔偿。很多的网友纷纷说道这个赔偿金在广东的保姆可是一个月啊,如今法官却只判了一万块。很多网友调侃说这也太多了?还生三胎。李女士和梁先生是相亲的时候认识的,并于11月后结婚,结婚前的李女士自己经营了一家店铺,但是在结婚后生下了小女儿。

但是在生下小女儿后,发现家里的事情忙不过来,于是就辞工开始在家里做起了全职太太,照顾小孩以及老人。在生下了小孩后因为家里的琐事经常吵架,于是今年的4月份李女士带着女儿回了自己的家中。从4月份开始就分居到了现在,今年12月份的时候开始诉讼离婚,双方认感情破裂离婚。而近日在法官的宣判下,李女士获得了一万元的家务赔偿金。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法官根据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因素综合评估赔偿金的数额,而李女士在婚后为家务劳动付出的比较多,所以获得了赔偿金。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女儿被判给了李女士进行了抚养,梁先生每月付出一千元的抚养费。很多人都说李女士得到的赔偿金太少了,这样看来的确也是,在广东的小伙伴都知道现如今的保姆费用是相当的高的,仅仅一个月的时间就要接近一万元了。但是身为局外人的我们也不知道李女士做的家务劳动是又有多么的繁琐。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现如今我们都知道在婚姻中,一般都是女性付出的比较多,在家务上更是如此,细心程度上也是不同的,而生育孩子女性更是首当其冲,甚至付出了生命。

很多时候,这些琐事也是没办法衡量的,而作为全职太太的李女士在结婚后没收入,担负了家中的大多数家务,很明显两个人的生活是不够平衡的。虽然有部分的女性为了家庭牺牲了自己的事业,但是我们要考虑后果。全职太太意味着厄没收入,有时还会得到老公的不理解,那么应该怎么办呢?所以在这里建议所有的女性都应该拥有自己的一份小事业,无论是创业还是打工人,都是自己的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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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视频微博,近日,广东一“全职太太”李女士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其获赔1万元家务劳动补偿。该案双方梁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李女士婚前经营了一家餐饮店,婚后因怀孕、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法院判定梁先生应当给予家务劳动补偿。

另据广州日报,结婚后,为了全心照料孩子,广东女子李某芳放弃了在外工作,成为了一名全职太太。然而,结婚不到4年,李某芳与丈夫梁某乐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最终两人以离婚收场。

梁某乐、李某芳于2017年通过相亲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10月生育女儿小欣。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某芳于2021年4月带女儿回到母亲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梁某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梁某乐抚养。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芳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她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她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某乐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梁某乐和李某芳经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相互包容、缺乏理性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特别是发生争吵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分居至今,双方均同意离婚。

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李某芳在结婚前与母亲一起经营餐饮店,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梁某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某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为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李某芳直接抚养,梁某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某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芳家务补偿款1万元。

据悉,民法典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本案对于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均具重要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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