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补偿标准2021?

随风、

随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办法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的,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主要是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①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

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越长,投入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越长,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的影响越大,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也应当相应的提高。②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③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比如一方因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而失去工作、晋升机会的,可以参考其原收入情况。④家庭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其他因素。但是,目前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如何计算,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主要还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大多数判决中,法院也并未列出具体数额的参考因素及计算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家务劳动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

②需要一方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对家庭作出了特别贡献。

③家务劳动补偿需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④家务劳动补偿须在离婚时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李泽鑫

李泽鑫

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种情形下,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补偿金额,但一般司法实践中判决不会超过5万元。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离婚纠纷中,女方主张其作为全职太太照顾家庭5年,作为5年婚姻期间家务劳动的补偿,应当获得家务补偿款5万元。有专家认为,家务补偿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进行补偿,还有对其牺牲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的机会。毕竟在外工作一方,离婚后,还可以继续享有一直在外工作时积累的资源、包括人脉资源等。离婚后因为身份地位不变,还可以持续稳定地获得相对多的收入。但是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他离婚后就会涉及到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困难。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具体规定补偿标准,故其核定金额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定夺。根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冯淼法官表示,5万元经济补偿主要考虑到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一帆风顺

一帆风顺

北京天驰君泰宋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这种补偿金额较小,一般在五万元以下。

小惠

小惠

你好!作为一名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全职太太,不可以要求法院多分财产,但你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多分财产。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全职太太作为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的确有权向法院请求补偿,但这个家务劳动补偿与离婚财产分割不是同一个概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可以主张对方多分或少分的理由里并不包含是否为全职太太这一因素。而这个家务劳动补偿主要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基础上,双方协议或根据全职太太对家庭的付出来决定适当的补偿。

【法条】《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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