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军人有哪些特殊规定的看法

宝山

宝山

新婚姻法对军人有哪些特殊规定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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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二)适用保护军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

3.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无论如何就不能判决离婚。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此规定有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这一规定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

海纳百川

海纳百川

保障军人的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非军人婚姻权利

娣

新婚姻法关于军人的特殊规定并没有大的改变

大海

大海

现在的军人,没有那种味了,干乱事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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