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生
法律主观: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家庭暴力相关规定的知识,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应变,不能随意地滥用法律,如果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法律援助,都可以到找律师寻求专业指导。
法律客观: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补的条款。在民事上,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请求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婚姻法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规定作为一项新内容、新制度,新婚姻法就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在八个条文中作了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总则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1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家庭暴力的特征,可从两个角度进行概括:一是从静态的构成要件上看,家庭暴力特征有五:(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的暴力占主流,且女性多为受害方。(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以家庭内为行为场所。(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即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精神性人格权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5)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出门、有病不治疗等。二是从动态的运行表现上看,家庭暴力有六个特性:(1)手段多样性;(2)行为隐蔽性;(3)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4)原因的复杂性;(5)外界介入的困难性;(6)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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