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车辆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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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系车的使用权是怎么规定

车辆使用权属于动产使用权,民法典对其的规定如下:

1、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6、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7、《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08条至第1217条的规定。

二、什么是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使用权的种类如下:

1、房屋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3、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三、民法典的亮点是什么

1、体系化。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庭)在后。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人”的诟病。

2、社会化。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民法本是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结束的疫情。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私法,干预民事生活。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需求。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宿命,值得反思。

3、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部分民法学者最引以为傲的。因为垂范后世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没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甚至没有人格权的概念,以后的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1930年代的民法典也没有独立成编。本次民法典编纂特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规定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特定人格要素的许可使用),扩大隐私权的客体范围,甚至还为个人信息权和信用权的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不可谓不先进。但是,人格权主要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与其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独立成编后脱离总则中的主体制度,并被放置于财产权之后,就出现了矮化人格、抬举财产的问题。民法典保护人,也保护人的财产,但需要教育人们:人格重于财产,想拥有财产,必须首先是一个人格独立的人,而不能为了财产出卖人格,不能容忍没有财产就没有人格的拜物主义或物文主义思想,将人格庸俗化、物质化。只有人格独立的人才能握紧民法之剑,追求财富,捍卫财产!

4、农地三权分置入典。集体土地所有制及其家庭承包的实现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为此,民法典之前的物权法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前述制度的法律化和物权化。2014年和2018年,国家又先后提出了三权分置政策,修改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了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但土地经营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一直悬而未决。本次民法典物权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界定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登记规则,其实就是正式承认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这为农地市场化和农业规模经营进一步铺平了制度之路。否则,非集体成员的经营主体将无法取得具有物权性质的稳定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上只能属于集体农户。但略微遗憾的是,土地经营权并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被专章规定,而只是被放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似乎诉说着土地经营权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卑微。但事实上,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一样可以产生并茁壮成长,如四荒地经营权。这不可谓一大遗憾。另外,民法典也没有很好地解决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问题,进而没有清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是单独所有还是集体共有的问题,相关争议将持续存在并困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完善。

5、新增居住权。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也是一大亮点。对此,立法草案说明这样阐述其立法目的: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从此立法目的看,国家的初衷是想让有房的人免费为无房的人提供住房,从而缓解国家的住房保障责任。那么,问题来了:有房的人凭什么免费为无房的人提供住房,并容忍其权利的物权化?基于道义还是亲属关系?前者过于苛刻,后者又显得多余。比如父母为子女提供住房,子女为父母提供住房,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住房,这些都属于法定扶养义务,婚姻家庭编应该可以解决的,有必要由物权编单独规定居住权吗?更何况,物权编还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物权登记,这多少有点强人所难,而且居住权人也未必好意思吧?总之,实施情况如何,静待来日吧!当然,物权编对免费取得居住权还有一个但书作例外性规定,这或许可以促使居住权的市场化,比如房屋租赁以及合作建房的物权性制度安排。

6、环境权问题。环境法学者提出了一个环境权的问题,希望借助民事权利的理论和制度框架搭建环境权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以支撑环境法独立。民法之中也确实好像存在类似的制度,比如相邻关系之中就有关于通风、采光、日照以及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之中也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但需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仅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有拘束力,日月风光以及不可量物只不过是其引发民事侵权赔偿关系的媒介,并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或者说,在实际被侵害人及其损失出现以前,即使存在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那也只能由环境部门根据环境法规予以处置。但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以来,民法典草案就多出了一条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而物权编、合同编也出现了类似的原则性规定;更有甚者,侵权责任编还将环境污染责任扩充为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并授权公益组织和相关国家机关直接以生态环境损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赔偿关系还是民法典第二条所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吗?这些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生态环境享有民事权利吗?进而,环境法学者所谓的环境权真的能够成立吗?如果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民法的定义和调整范围都要重新界定了,传统民法理论也有被颠覆的可能。这可谓我国民法典面临的世纪难题。

7、债法体系变革。传统民事财产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债权法包括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等部分。但民法通则以来,中国民法学和民法体系就将侵权法割裂出来,在通则中独立成章,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从而脱离债法体系,不仅如此,民法典还将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纳入合同编,以“准合同”统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准”在概念科学、规则严谨、体系严密的民法体系中,是一个非常刺眼的词,似是而非,不白不黑。如果无因管理还可以勉强称之为“法定合同”“准合同”,套用一点合同规则的话,那么,不当得利的法理则更类似于侵权责任,前者祛除不当得利,后者赔偿合法损失,都是矫正扭曲的非正常利益关系,而与含有当事人意思的合同法理相去甚远。因此,即使没有债编,没有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独立地位,那也应当将不当得利纳入侵权责任编,称之为“准侵权行为”,而不能像无因管理一样放置于合同编。这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之殇”。但所幸的事: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进行更为详尽的规范,丰富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构造,增设了不但得利的例外情形。这些都是原有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所没有的内容,可谓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8、回应网络时代的民法问题。互联网时代的民法问题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借助网络平台的线上交易,二是通过网络和科技手段形成的数据、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保护,三是利用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对此,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均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总则编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原则性地承认了数据、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为其制度完善预留了空间;合同编特别规定了网上交易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编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以及被侵权人的救济措施。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时代性,可谓其亮点之一。

9、婚姻家庭编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原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而不论当事人的意愿,民法典修正了这一立场,而仅要求患者如实告知对方病情,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这就赋予当事人以自主选择的空间,实现婚姻法中的意思自治。二是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增加了共债共签的规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共同债务时不仅要考虑该债务发生的期间以及是否用于了共同生活,而且还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即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除非另一方认可,从而保护其财产权益和个人意愿。

10、继承编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随着私人财富的积累、家庭主义的式微以及个人主义抬头,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纠纷日益繁多,撕裂着社会,拖累着法院。为此,民法典规定由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的人充任遗产管理人,执行遗嘱,分配遗产。这不仅可以缓解亲人之间的冲突,而且还可以减少法院负担,增进社会自治能力。另外,继承编还规定了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报酬和责任,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继承编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了无人继承时的处置原则,即收归国有,用于公益,难得可贵。但如何收归国有,又如何用于公益,民法典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其实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之下,公益目的也是可以实现的,即将遗产委托给公益性管理人,从事公益活动。

我国关于民法典关系车的使用权的规定主要在民法典物权编以及侵权责任编,因为车辆本身就属于动产,因此其适用动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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