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onzql
您好,如果孩子拒绝的话,一般就是与孩子沟通和协商,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是父亲那一方阻止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男方配合履行女方探望孩子的权利。
Zz
夫妻离婚,孩子拒绝见母亲是没办法的,孩子有自己的选择权,任何人不能干预
Martin
没有哪一项规定离婚后孩子必须要跟母亲见面,这个主要看孩子的意志。
X
您好,夫妻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且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具有探视权,这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但应该充分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不能对孩子造成影响。
法律保护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法进行探视,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拒绝对方探视孩子,除非起诉后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终止探视,才能拒绝对方的探视请求,因为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仍然是父母女子女关系,不会因抚养权的取得丧失而改变。但如果一方以各种理由阻挠对子女进行探望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当地的居委会、妇女儿童组织等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对方仍不同意的话,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
孩子不同意母亲探望的话,只能通过和孩子积极沟通,主动承担扶养责任等行为改变孩子的想法,并和另一方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进行协商。
孩子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才是法律的初衷,双方协商时应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孩子学习休假情况做出合理细致的安排。但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提出对孩子进行探视时,对方应该积极协助,不能阻碍。如果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Tenger
这个没有办法,法律规定是探视不得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孩子不愿意见你,那你还真不能强迫,否则只会适得其反,到时候如果一方向法院申请说你影响了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你可能探视权都会被剥夺。
最好的办法就是与孩子好好沟通,看看孩子是因为什么原因不见你。如果是有人在小孩面前说你坏话,我相信只要你真诚对待,相信小孩稍懂事了就能理解和明白。
何喵喵
夫妻离婚后,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让另一方探视孩子,经协商无果,被拒绝的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但如果孩子本人拒绝见父亲或母亲,法律是没办法约束或干涉的。
微笑的味道
夫妻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母亲有探视权,但孩子不愿意见母亲,法律无法约束孩子的意见,只要不是父亲从中阻挡,那就只能你自己慢慢和孩子培养感情了,消除了隔阂孩子就愿意见你了
行天下
这个应该遵从孩子的意愿来执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必须见其中的另一方,但是双方必须给孩子抚养费,一直给付到他成年为止,当然你父母如果舍不得他,你也可以在继续往后面给。但是你不能要求他给你做这个做那个的,就比方见面这种事情,你想想你们当初离婚给孩子造成了多么大的伤害,别人的队友父母整天叫着,而他只有其中的一个,而且这一个说不定为了自己的另一半又不太重视他,所以你也就不要要求孩子对你有所改观,但是你父母所尽的义务必须得做。
旧巷微风
夫妻离婚后,孩子拒绝见母亲,是孩子自己做主的,没有法律强迫孩子一定得见母亲。
宝贝的贝
法律。是法律,但他解决不了情感的事儿,所以说。你既然孩子不愿意见,这是他的情感,是他的权利。在法律上不能有强制的规定,你只有慢慢儿的。来劝导他,使他承认你这样他才会见你。
Vanness.Y
离婚后孩子拒绝见母亲,只要不是父亲阻拦法律是没法约束孩子的,说明孩子排斥母亲,唯一的方法就是慢慢和孩子沟通,消除孩子对你的隔阂,长大后也许有改变。
Lie!
这个是遵循自愿原则吧,毕竟孩子不愿意的话,法律也不会硬逼着孩子一定要去见妈妈的,只能说妈妈还是可以去看看孩子的
一缕阳光
如果是孩子父亲或者家人阻止孩子见妈妈肯定是侵犯了妈妈的探视权,但是如果是孩子自己本身的意愿就是不愿意见,那是没办法,不违反任何法律,只能尽量沟通劝说
恋亲恩
没法处理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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