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云
一方个人的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很明显,本案的拆迁安置房并不属于前四项。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就是说其中也没有包括一方个人的拆迁安置房。现您们结婚前的平房,结婚8年后拆迁置换的两套楼房,没有房产证情况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这两套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