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埃
由于您提供的情况过于简单,律师无法做出全面确切的判断!
谨简单回答如下:
1、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双方共同参与还贷款,婚内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归属个人还是共有?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种情况的意见不统一。即使归属个人但是对方婚后参与所还的贷款是否能够分得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在之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将此类房屋判给按揭购房方较多,但一般只判决补偿对方一半婚内的还贷款,不分增值。但是,婚姻法解释三有了新的要求。
2、男女双方婚前、婚后签订财产协议,将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或为对方个人所有,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按协议约定执行,过去人民法院存在同案异判,适用婚姻法不可撤销,适用合同法则没过户之前可以撤销。
3、对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问题,在此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司法审判实践中,因为当事人父母出资多没有书面协议或约定,婚内出资多认定为赠与双方,导致虚假诉讼盛行,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人民法院如何掌握按份共有的尺度有待进一步观察。
最后,为慎重起见,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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