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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是指离婚后还住在家中,在一起住或者虽然不住在一起但是女方还住在男方的房子里,也没有财产分割。此时,财产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离婚前的财产分割,一个是离婚后不离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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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怎么分割财产
一、离婚不离家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不离家”是夫妻双方离婚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现象。
近几年来,北京等各大城市纷纷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根据政策,一些户籍不在本市的当事人已经没有在本市购买房屋的资格。若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住房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已经没有购房资格,失去了另购住房的可能,也会导致其无房居住的结果。
另外,从感情因素上看,一些夫妻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都希望通过共同居住和生活达到关系修复的目的。
另外一些父母为孩子考虑,认为居住在一起共同照顾抚养孩子,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于是主动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自愿主动选择共同居住,但是认为关系尚未到复婚的条件,故未办理复婚手续。
“离婚不离家”现象易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排除妨害纠纷。夫妻离婚后基于客观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双方矛盾较大,一方就会阻碍对方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碍的一方便会要求对方排除妨害;离婚后主动搬回共同居住的,若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日后双方关系恶化,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一方便会要求另一方搬出。
二是因暴力引发的侵犯人身权纠纷。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导致的“离婚不离家”,双方在共同居住过程中,可能因为生活中的各种摩擦产生纠纷,进而引发暴力冲突,这种冲突已经超出了家庭暴力的范畴。
三是同居关系纠纷。离婚后主动选择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生活中应共同负担开支、购置家庭财产、共同抚养子女,形成同居关系,一方或双方欲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会产生纠纷。
法官建议,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尝试多重途径,妥善处理房产问题。由于客观的经济、居住条件所限,法院判决将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价高涨的现实下对双方财产权利和居住权利的一种保护。
但在处理房屋权属问题时,不仅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居住条件,更需要考虑双方关系,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现实基础。对于双方矛盾未激化,关系较和缓的,判决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适当的。
若双方矛盾突出,情绪对立严重,则不宜如此判决。可以考虑将房屋拍卖或整体出租,房价款或房租由双方分割,或是房屋由双方共有、一方居住并支付对方租金等方式,妥善处理房产利益。
二、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8)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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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是指离婚后还住在家中,在一起住或者虽然不住在一起但是女方还住在男方的房子里,也没有财产分割。无名,但是还有实的一种关系,还以夫妻名义相处。此时,财产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离婚前的财产分割,一个是离婚后不离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
如果是离婚前的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院《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损耗、毁损、丢失的,另一方不予以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后所涉及的财产划分,原则上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的原则来划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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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把夫妻财产分割清楚,不离家并不影响离婚财产的分割,只能说是没有将一些不易分割的财产如房产进行变卖分割。如果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以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分割财产。法院会按照夫妻婚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以及其他因素分割财产,明确财产归属。
法律依据:《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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