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
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
奥恩
婚姻无效,伪造和作假,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邬美清
不是民政局发结婚证是无效的。
dong~dong~dong
触犯民法,坐牢。
青香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的结婚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实体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畴,原告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按《婚姻法》第8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可见,对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审查尤其是身份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按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尚且可以撤销,而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则更有适用撤销规定的理由。该“婚姻”不是可撤销的婚姻,但该登记却是可撤销的婚姻登记,撤销了登记自然达到了消灭这种“婚姻关系”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年10月8日在《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13号)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与当事人虽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但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进行婚姻登记的性质是一样的,因为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实,要求结婚是否是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而利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本身就带有欺骗的性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并按目的解释规则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是符合《婚姻法》立法原则的。
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被告在实际工作中会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无从具体分辨出某些申请文件是否虚假,但原告李某某作为婚姻登记的一方,结婚登记是关系到其人身法律关系的重大事件,理应谨慎核实对方身份。因此,造成婚姻登记机关出现不应当受理该申请的这一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结婚登记程序简化,这本是国家出于保护公民隐私而进行的一项改革。公民结婚登记时将身份证、户口簿和申请结婚登记表等材料交给婚姻登记员审核,登记员完全靠人工辨别,由于身份证件的真伪只能依靠登记员采用经验和目测来辨别,也使少数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利用假身份证骗取婚姻登记的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目前,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分布在三个部门,即民政部门掌握结婚登记和协议离婚信息,法院记录判决、调解离婚的信息,公安部门通过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变更等手续掌握了部分婚姻状况信息。但是,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或在民政部门结婚、离婚登记后,公民并不见得会及时主动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进行变更,各种原因造成了三方信息不畅。
因此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服务的信息化和资源共享程度,如果能实现民政、法院和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此外,随着第二代身份证的普及,有部分地区的民政部门配备了二代身份证阅读器,不仅能够防止虚假身份证件的使用,也能提高工作效率,杜绝人工输入可能出现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