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脾气菇凉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五种情形。特别是第二项(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第五项(其他费),是由人身上的原因带来的,认定为个人财产。
我的理解,这几种财产关系到一方生存、发展的底线。比如,医药费,如果对半分的话,属于自己的部分就不够治疗疾病。残疾人补助费也一样。
而其他属于一方财产的,如复员转业军人回乡生产补助费。军人服役之后,回到地方社会,在生产发展上,既缺乏经济基础、生产技能上也是“弱者”,那么一点钱需要拿来做本钱。如果平分的话,那就容易陷入困境。
人身性质的个人财产,涉及的往往就这么几种特别的群体:伤病、残疾、复员转业军人。他们最起码的生存发展权需要特别的照顾,才能与其他人(配偶等)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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