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须对共同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另外,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这要求我们对新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财产,从所有权归属的角度加以认定。婚姻法第17条首先对此做了列举、概括并举式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条第3项之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性,在当事人取得知识产权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所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时,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即发放费用总额/(70-军人的入伍年龄)。
在社会生活中,夫妻双方购买的房产一般登记在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名下。但根据物权法的基本规则,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为所有权人,这样对夫妻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婚前承租房屋和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此条的规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因为承租得来的住房是不会也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作为一个定语修饰房屋的的话,就大大限制了该条的适用范围,因此欠缺妥当性;如果仅仅是双方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被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显然更有理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也没有加以专门说明的必要。而我们认为后一种理解更符合立法原意,也更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
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做了原则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当前,父母对子女婚姻进行经济资助购置大件商品,仍是普遍现象。对于此类财产的归属,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当事人结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在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坏脾气菇凉
如果属于共同财产的话,应该会的。
雷霆(创誉胶袋)
一般法院不会产,是你老婆或者老婆请的律师去查的
未来是未到来
。
water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我还是我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hap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其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再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特殊房产分割问题
1、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房产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婚内房屋赠与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叶湖北生
你好,父母离婚,财产与子女一般没有关系.你可详细你自己的问题.
士当弘毅
房子一人一半,或者给一方给钱,转了的规孩子属于赠与,贷款看怎么处理还要看分配结果
鱼儿水中游
看的出你跟那个母亲有亲密关系,还能看出你年龄不大出于好意帮助别人。你的表述逻辑上有瑕疵。第一,房子虽然以母亲的名义贷款建房但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又夫妻双方共同对银行承担债务。第二,房子转到孩子名下属于单纯接受完全获取利益的,不需要对方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别说未成年即使是婴儿一样可以接受)
惠质兰心
你的问题说的并不是十分清楚,根据你现在的问题,父母名下的房子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平均分配,父亲有外遇,按法律规定,如果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应属过错方,可以请求少分。银行贷款如果房子出卖,应用卖房的价款先偿还贷款。如果夫妻双方一方留下该房,那余下贷款应从分割房款中扣除其应扣除部分
乐而忘忧
一、转到孩子名下的财产属于孩子所有,与双方离婚没有关系,也不会因为孩子未成年剥夺其权利。
二、剩下的一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三、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偿还。
四、外遇没有证据,不用讨论。
【加盐的咖啡】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茹
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你们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不直接等同于房产权利人,即贷款人可能有几位,但只有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是以后真正的房产权利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人。因此贷款批下来,说明你们都是贷款合同里面的还贷人,具有还款的合同义务,并不等同于就是房产权利人。
所以房产证上到底有几个人的名字,一般看你们买房子的时候,和开发商签订和预售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上的买受人为准。这个基本和将来产证上的产权人一致。
现在离婚了,也依据实际出资情况以及买卖(预售)合同上的买受人来确定房产分割份额。
C陈C 陈
如果配偶只是婚前交了定金而不是首付款,购房合同等(包括贷款手续)的办理是在婚后,那么应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如果购房合同签订在婚前,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办理。
女方主动放弃权利,房子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自然由男方承担,女方是否改名并不重要。
上善若水
房产证上面的名字双方可以协商到底写谁的,或者是双方的都写。
如果双方婚后共同负担房贷,那么房子属于夫妻共有。
素衣
各地政策不同,您只能询问一下你贷款银行可否更名。
但是不论房产证是否更名,一般银行都不会减少还贷人数的。
安静的等待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改名可能需要银行同意。
邬美清
1,要看房产证是那一方,若是双方的,则是共同财产。
MoMo
【1】婚前一方签购房合同付首付办理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房产才应判归一方。你的情形房产属共同财产。
【2】如女方主动放弃,可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该房产单独归你一方。该协议最好进行公证。
【3】银行可能不会同意改名,因为改名意味着银行少了一个债务人,对债务的担保能力弱了很多。但你与女方可在前述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银行贷款全部由你偿还。如银行向女方追讨,女方有权向你追偿。
【4】办理房产证时如女方愿意配合,该房产证可为你一个人名,如难以配合,你可凭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将房产落在你一个人名下。
盐正好
法律主观: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般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对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不管是否离婚都是不能要求分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主要就是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机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A苛婷妈妈
按照新婚姻法,家庭财产可以定位个人财产的。所以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以上你说的房产是你在在结婚前购置的,或是父母的都可以。这样房产就是你个人财产。即使离开了,女方也不会分得该房产的。
郭俊华
1、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各人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2、如果是你婚前财产,她不提,你不要提交证据证明是你的婚前财产。如果她提出是婚后财产,你只要提供证据证明就可以。
3、如果两人沟通能和好和好,不能和好好和好散
微淘
你好。
首先,婚前财产无论过多久都是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离婚时不用分割。
其次,要界定你说的财产是否婚前财产,需要你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
若上述财产系你婚前所得(房地产权证日期或购房合同日期在你结婚证日期之前),应当界定为婚前财产。
或者婚后以婚前财产买房,或者你父母对你的赠与,都可界定为你个人的财产。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说得比较笼统,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QQ我。号码见我个人资料。
下一篇:离婚第二天买车算夫妻共同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