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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涉及到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且房屋所有权证名字为双方共同所有,则在离婚后,双方应该协商如何分割这个房产,例如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分割。如果房屋所有权证名字只是归属于其中一方,另外一方可以按照法律途径获得资产分割的权利。但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进行分割。总之,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有关法律机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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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适用房离婚后分割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协商的方式,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协商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此外,也可以考虑法律上的办法,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应该注意相关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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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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