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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设法证明你妻子有重大过错。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是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几条你妻子都没有。所以不具备重大过错。
还有就是我希望你能理解一下当兵的人,当兵向来就是这样。苦的很。你知道部队训练有多辛苦吗?更何况你妻子她还是个女人呢?听你说的看的出来你妻子对你有感情,不然不会放着二级军士长不做给你回家做全职太太。二级军士长要是家里没关系的话很难坐的上去。我当兵的时候是士官。二级军士长在那时候也就是五级士官了。她再升一步就是六级士官。五六级都属于高级士官了。没有相对过硬的本领你是不可能当上的。
然后就是你的话,我感觉你完全就没有替你妻子考虑过。她现在是二级军士长,我不知道她年龄。但她肯定是想再往上升。你呢?就因为常年见不到她就要和她离婚?还是说你娶媳妇就是为了让她给你生孩子?是啊。结婚她是有义务给你生子,可你为她考虑过吗?若你只想要孩子,还不如去找个女人花点钱让她给你生个。
我也是当兵的。退伍好几年了。我只是想说当兵真的很辛苦。我那时是个三级士官,知道没钱没势想要升士官有多难。我的意思是你要多为你妻子考虑。不要说为了孩子,或者只是因为自己的空虚就毁了你妻子的前程。
还有就是。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不然军方拥有一票否决权。看你的情况,你妻子显然没有任何重大的过错,不和你生孩子这个不算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只要你妻子不同意离婚你根本没有办法离婚。
我说这么多还是想让你好好考虑考虑。别出个什么事就离婚离婚。毕竟俩人走到一起不容易。
最后。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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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
念雨悠暮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鉴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我国法律不仅对于军婚做了特别保护,对军人离婚也采取了特殊的保护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中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须征得军人同意,而对军人提出离婚却没有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仍按普通人离婚的程序办理,无须经另一方同意。
军人离婚的条件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报考面对面
说实话看了你的提问我只想说,如果我认识你的老婆,我会劝她赶紧和你离了!就你这样的男人就不该要!当初选择军婚的时候就知道将来肯定是聚少离多,至于要孩子的事情,你老婆又不是说不要,只是现在还不是要孩子的时候,只要你的老婆还在部队,要了孩子她就没有精力去照顾,你打算孩子生了之后扔给老人带是吧?到时候孩子连自己的亲爹亲妈都不认识,你要了孩子有啥用?老人有一个不娇惯孩子的吗?老人让你催你老婆要孩子你就催,你还是个大老爷们儿吗?都已经成家立业了,还听父母的?别人的孩子有父母陪伴在身边当然幸福健康快乐!你们真的要了孩子,做妈妈的不能陪着孩子成长,这就是你爱孩子的表现?个人感觉你是变心了,一个真爱自己老婆的男人是不会像你这样的,你现在都分不清里外了!在法律上夫妻才是第一直系亲属,你的父母早晚会老去的,孩子将来也成家单过了,谁陪你过一辈子心里没数吗?帮着老婆劝好父母而不是帮着父母去逼走老婆才是正常人的做法!真的离了你就是二婚了,别以为你自己挺有理的,换做哪个女人一旦得知你们离婚的理由是这样的,都不会跟你的,你的老婆还没说不给你生,你就这样不依不饶的,现在拖着离不了婚让你着急上火,让你的父母跟着一起遭罪也是你自找的!本来法律规定军婚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结婚主动权就全在军人方,尤其如果你搞外遇的话,你和那个外遇的女人都是要坐牢的,因为破坏军婚是重罪!最后想说的是我是一名军嫂,如今老公转业了,我认为身为军人家属就该有牺牲奉献精神,不然就不要选择军婚!看到你这样给军人的后方拖后腿的,真的很看不起你!
一帆风顺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国家是保护军婚的,军人配偶要跟军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重大错误是指违反社会公德或者严重违法犯罪的情形。如果你能握有他出轨的证据,起诉离婚时法院应该会支持的。。。你们长期分居可以作为一个离婚诉求的依据,不过生孩子这事就不好说了。。你们如果真过不下去,你最好和她当面谈清楚 好聚好散 想想你们当初为什么会在一起??想想是否有其他解决途径?是否真需要离婚??
希望这些对你有所帮助。。。
人生若如初见
你没该怎么办,你不爱她,却娶了她,所以你既苦了自己、又坑了别人。所以从一开始你就错了。她不离婚说明她是傻比。能把聚少离多、三年未生当作理由说出口的男人、对她的爱能有多少?你可以把你老婆的电话啊QQ什么的留给我,我帮你劝。另外把“她不给我生孩子算重大过错吗?”这句最好删掉,因为感觉过于卑劣。你觉得是她不愿意给你生、还是暂时没条件生呢你说这种话。为了离婚你真的急不可耐的迫切找理由找对方的错了。你不爱她,你爱的是你自己。所以我很赞成你离婚,免得坑人一辈子、自己也难过。我不懂怎样才能离婚以及军婚有什么特殊性,不过凡是感情破裂、实际分居超过多久就可以离婚了。所以你一定可以离的,放心。加油~
Y顶你GUO肺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军人财产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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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onzql
法律分析:与军人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 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那么与现役军人离婚就和普通的离婚一样,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如果军人有“重大过错”,则可以不经过军人同意,而提出与军人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磊的宝贝《寒》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手续是什么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主要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有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这些特殊规定不仅仅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程序上也有些特殊之处,比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必须经过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在出具证明之前还要经过军内调解,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是军人离婚中特有的程序。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祝您愉快。
花姐SaSa
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离婚管辖法院: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
爱你无悔
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离婚管辖法院: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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