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法 军嫂是不是没有权利提出离婚

落魄先生

落魄先生

1、《军婚法》的全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总政治部制定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军人可以起诉离婚,军嫂同样可以起诉离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军嫂不能提出离婚请求。在地方法院起诉离婚,地方法院一般是依照《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的。由于《军婚法》与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法院在处理军人离婚案件时,也是可以参照适用的。

3、实际上,法律对军嫂提出离婚比军人提出离婚的条件还要宽。因为法院在立案受理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时,要求军人必须提供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才能立案。而军嫂提出离婚,就没有这样的要求。

4、《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5、《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时代好

时代好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乔俊霞

乔俊霞

简单的说,就是军人同意离婚可以离,家属要求离婚,你只有要求的权利离不离还在军人手里

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荣辱不惊去留无意

我觉得做军嫂够伟大的了什么都是自己承受 我想知道如果说男人和女人离婚 女人必须答应了 如果这样的话 有没必要 为了一个男人啊

背包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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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配偶有权利提出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扩展资料: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军人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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