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
在男女恋爱过程中,通过媒人给付女方的财物属于彩礼,这个容易区别。如果男方父母直接给付女方的财物,是赠与还是彩礼?如果是赠与的,是无权索回的。如果是彩礼,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我们今天模拟一个案例讲解一下其中的法律规定。
一、模拟案例:张三小伙与李四小妹经熟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两个开始同居。准婆婆看到时机成熟,为表诚心向女方表示账户转款40万元。这个准婆婆也够大方的,但也碍于情面,没直接告诉女方说这是彩礼,只轻飘飘地说了句你们花吧!事与愿违,两个年轻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分手了,张三小伙向李四小妹索要母亲转账给她40万元,却遭到女方的拒绝。李四小妹说,那是你母亲赠与给我的零花钱,且已花掉一些,不用返还。张三小伙说,你想得美,那是彩礼,不与我结婚就应当返还。为此,张三将李四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二、争议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前边我们说过了,如果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不需要返还。如果是彩礼,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应当返还。
A:本案40万元系男方或准婆婆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即便返还,也应当由男方的母亲起诉,而不应该是张三。
B:本案40万元款项数额较大,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缔结婚姻;给付对象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即女方,应认定为彩礼。鉴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原则上应全部返还。
大家会选A还是选B?
三、以案释法:对这笔钱的性质如何界定?1、是彩礼吗?
彩礼指男女双方在婚约期间或结婚之前,男方或男方家庭给予女方或女方家庭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彩礼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缔结婚姻;其给付对象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即女方或女方家庭。婚前赠与主要是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小额赠与,或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以及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本案中,张三的母亲向女方转账40万元数额较大,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具备彩礼的性质。女方辩称系母亲给其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明显有违常理,且无证据支持,实难认定。
2、张三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吗?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在诉讼中当事人本人或父母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本案虽由男方母亲婚前转账40万元至女方名下账户,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以男方的名义向女方追索返还,合理合法,故男方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3、什么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其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原则上应全部返还。 其二、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数额。其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不应支持,但确属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的,仍应酌情返还
鉴于本案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除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开支,女方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男方。
结束语:通过这样讲解,大家是否明白了赠与与彩礼的区别?写到最后,突然想到山东招远一女孩被男友起诉索要88万元彩礼的事,女方质疑称“我与他同居生活了两年,难道我这两年的青春喂狗了吗?”。四哥有法说认为,男女同居是双方的自愿行为,这不能说谁吃亏沾光的事,在此奉劝那些女性朋友对婚前同居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