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影
_前面说到了日本的一些关于结婚的政策,今天就来说一下离婚政策。
一,协议离婚
中日两国在协议离婚上面,前提条件都差不多。
在国内,协议离婚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这个规定大部分与日本的规定相同:“第七百六十三条夫_は、その__で、_婚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夫妻双方经过商量讨论,在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后,去相关部门登记离婚。
最近的一些社会事件里面也可以看出来,孩子可以跟爸爸,也可以跟妈妈,还可以选择共同抚养孩子。比如平时妈妈照顾,寒暑假去爸爸那边之类。
日本的规定同样的:“第七百六十六条父母が__上の_婚をするときは、子の__をすべき者、父又は母と子との面会及びその他の交流、子の__に要する_用の分担その他の子の__について必要な事_は、その__で定める。”
夫妇双方协定孩子的监护权问题,抚养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后方才可以离婚。
法律规定得很好,对于孩子,离了婚的夫妇也要尽职尽责。然而根据现实调查,在日本,按照规定持续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的,大概只有2成。
大部分人付了一段时间,后来就干脆不付了,甚至直接断联的也大有人在。
这个情况将直接导致单亲家庭陷入贫困的危机之中。
二,离婚冷静期
要说到中日离婚差别最大的就是这个“离婚冷静期”了。
前面的文章有写道,在日本,如果是逼迫结婚,或者说欺骗式结婚,双方没有结婚的“真意”(真实意图),那么家庭裁判所是可以判决婚姻无效的。但是离婚就没有这个“真意”的诉求。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怄气,开玩笑似的去登记离婚了,那么这个离婚是有效的。
但是反观中国,离婚就没有这么宽松了。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条文写得很清楚,读起来却让人满脸问号。我们想起新中国成立时颁布的婚姻法。说不能限制人离婚的意志。现在似乎是背道而驰。
离婚冷静期的条文短短几行字。但是给人带来的心理压力是可以预见的。现在生活节奏如此迅速,大部分的家庭夫妇双方都不得不参与到工作当中。离婚一个程序,却最少要走2趟,才能把程序完成。光是凑齐这两个碰头的日期,对于大部分工作党来说,就是个不小的障碍。
毕竟在公司或者单位请假,不是“说走就走”的。
而且两个要离婚的人,有一方不配合,这个手续就无法完成。许多人将会耗在这个“结婚冷静期”里面。三,夫妇改姓
与中国相对应的,日本有的,中国没有的政策就是这个改姓制度了。这个问题我们说过很多次了。这里简略说一下。
日本夫妇在离婚之后,在结婚时改姓的那一方,可以选择去登记回自己原来的姓氏。如果长期使用对方的姓氏,离了婚想继续用的,也可以去登记继续用结婚时的姓氏。孩子的姓氏则是跟随监护人(亲权者)的姓氏。
中国没有结婚改姓这一说,因此夫妇双方离婚后还是自己的名字。只是孩子的姓氏可以跟随监护人,进行更改。
四,诉讼离婚
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即可选择诉讼离婚。但是诉讼离婚有这样那样的条件。
在国内,离婚的条件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条文写得很清楚,哪些条件可以判予离婚。
但是现实情况却往往不是这么清晰可辨。网上曝光的不少案例让人大跌眼镜。
最有名的案例之一要数当当网的创业夫妻李国庆与俞渝。李国庆声称他与妻子俞渝已分居两年零五个月,想诉讼离婚。
但法院发现在分居期间,李国庆与俞渝有送礼物的行为,并不能证明“感情破裂”,因此不予离婚。
还有很多曝光出来的被家暴女子,申请离婚4次不成功等等。
感情破裂,婚姻存续不再有任何价值的事实显而易见,但是法院比起干净利落地判决离婚,他们更倾向于“求和”。
这是作为公门中人一贯采取的“传统态度”,所谓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即是历史和社会追求所留下的印记。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日本的诉讼离婚,规定如下:
第七百七十条夫_の一方は、次に_げる_合に限り、_婚の_えを提起することができる。一配偶者に不_な行_があったとき。二配偶者から_意で__されたとき。三配偶者の生死が三年以上明らかでないとき。四配偶者が_度の精神病にかかり、回_の__みがないとき。五その他婚姻を__し_い重大な事由があるとき。
第一个条件就看得出明显差别了。日本的婚姻,重婚是当然无效的,因此没有写在这里面。国内是当作离婚的一个条件来写,大同小异。
日本把“不贞行为”也纳入了这个条款里面,也就是在新闻和电视剧里面经常说的“不伦”(不_)。与之相对的,国内并没有明确说出“出轨”的条款。因此在法院判决里面,出轨不能离婚的案子也屡见不鲜。
还有就是国内对赌博、吸毒等专列一栏,也可见我国对赌毒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这是在日本的条款里面所没有记载的。与之对比的是,日本的夫妻一方发现对方有重大精神疾病,也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国内却没有这一规定。这个条款是好是坏,见仁见智了。
以上就是中日两国关于离婚的简单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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